(二十三)
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客观上解决了当时历史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
题,符合安徽省关于发展民营企业的政策。兴邦公司因此而发展壮大,相
关部门也给予充分的关注。各职能部门持续的调查,都没有告知兴邦公司
其融资行为上违法的,因为这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其合法性难以界
定。但以一个职能部门都难以界定合法性的融资行为,对兴邦公司的高管
和员工吴尚澧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不利于经济的发
展,和责任社会的建立。
第四部分 解决兴邦公司问题的建议
审判活动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有利于解决问题,化解社
会矛盾。本案中,如何解决投资户的投资问题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社
会的稳定和几万家庭的幸福。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依法定性的同
时,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向相关部门提出解决兴邦公司投资户问题的司法
建议。辩护人也就该问题提出一点建议,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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