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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第一部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终审权,本次审判程序违法。
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院)对本案没有终审权。
1.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没有第一审管辖权。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以本案是“国务院挂牌大案”为由,阻扰律师会见,
限制被告人接受会见的诉讼权利。 庭审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第一检
察员在发表检察意见中建议对被告人吴尚澧判处死刑时强调“本案是国务院挂
牌、公安部督办、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签字,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
件,后果极其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既然是国务院挂牌、公安部督办、省委、省政府领导签字,在全国范围内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那么依法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低也应该由高级人
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亳州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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