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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2.贵院将本案第一审指定亳州中院审理,涉嫌控制终审权
 
   一审期间,亳州中院向贵院提出该案应当由贵院管辖第一审(见一审判决
 
书),贵院指定由亳州中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