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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3.贵院对本案未审先判,不能保证终审的公正性。
 
   2009年10月,贵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等十几个部门一起开展的第六届
 
“口子窖杯”“安徽省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表彰活动,并担任评选组
 
织委员会成员。本次参选选手之一(本案一审公诉人)丁杰将办理本案作为参
 
评的先进事迹——“2007年以来,他先后办理了以唐亚南为首的24名嫌疑人集
 
资诈骗10亿元和以吴尚澧为首的“兴邦公司”特大集资诈骗近100亿元案。”经
 
过贵院等部门的评选,丁杰成功当选“安徽省杰出(优秀)青年卫士”。
 
   2009年10月,唐亚南集资诈骗案件已经终审判决生效;而吴尚澧等人案件
 
尚在审查起诉阶段。将两个案件放在一起向全社会进行公布,变相地对本案进
 
行了定罪。贵院作为“安徽省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组织
 
委员会成员让丁杰当选,认可了丁杰的优秀事迹,在本案一审还没有开庭的情
 
况下,对吴尚澧等人进行了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