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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第二部分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一.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吴尚澧等被告人的起诉违法。
 
1.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前就已对吴尚澧等被告人定罪。
 
   2010年1月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
 
被告人吴尚澧等犯集资诈骗罪。2009年10月,案件尚在补充侦查期间,亳州市
 
人民检察院就将吴尚澧等被告人认定为集资诈骗,并以先进事迹形式进行公开
 
宣传报道(见第一部分)。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对被告人定罪,然后按照所定罪名组织材料(如果不
 
将被告人罗织成集资诈骗,就变成了虚假宣传)。涉嫌为立功需要而不是依据
 
事实和法律进行指控,与案件的结果具有利害关系。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越权行使审判权?本案第一审的公诉人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