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
2.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相关机构通过一系列手段不断地干扰案件审判。
2009年10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将兴邦案件判定为集资诈骗,通过为公
诉人申报“安徽青年卫士”在“人民网安徽视窗”公开宣传之手段进行造势
后,于2010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3月11日,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公诉人因为“办理兴邦公司100亿元
的特大集资诈骗”而当选“安徽青年卫士”。亳州市检察院并在网络上进行宣
传,以此对法院审判施加压力。
案件严重超审限,在法院迟迟不能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于2011年2月,本案
的第一公诉人再次因兴邦案件获得“全省优秀政法干警”的荣誉称号,并公开
进行宣传报道。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判决,并于2011年4月2日
宣判。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对吴尚澧等被告人定集资诈骗罪,然后在起诉、开
庭和宣判之前,和相关部门以报道公诉人先进事迹等形式对该定性进行宣传造
势,对案件审判进行干扰、施压。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公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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