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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二.亳州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见辩护意见的第一部分)
 
   亳州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贵院违法指定亳州中院管辖第一审。致使亳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向贵院请示,实际上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三.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获得应有的保护。
 
   一审法庭辩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刚发表了一小部分,审判长就宣布休
 
庭,被告人申请在第二天继续发表剩下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当庭表示同意。然
 
次日开庭前,审判长让被告人不要在发表辩护意见了,开庭后直接让第二被告
 
开始发表辩护意见,未让被告人发表剩余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未获
 
得应有的保护。亳州市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