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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四.一审判决严重超越审限。
 
   2010年1月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亳州中院,2011年4月2日,亳州
 
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历时14个月27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168条之规定。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判决说明“因辩护人提出管辖
 
异议,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一次;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
 
审理两次;本院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两次”的理由不成立。
 
1.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并不是延期审理的事由,只有变更管辖才是重新起算审
 
限的事由;亳州中院对辩护人的管辖异议没有作出任何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