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
第二,被告人吴尚澧被刑事拘留后,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后,因为侦查
机关得不到想要的口供,将被告人吴尚澧秘密羁押到全椒县看守所,并把吴尚
澧的名字改成李泉(见讯问笔录)。侦查机关秘密羁押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
据,并且严重地侵犯了被告人吴尚澧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违法取得的口供不
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一审调查期间,绝大多数的被告人都声称他们的口供不真实,受到
了逼供和诱供(见一审庭审笔录)。请法庭注意一点,大多数被告人对(审计
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上都签字认可审计结果,但庭审查明,他们对审计结果
一无所知。侦查机关是如何告知的?就是让这些被告人签字,而根本没有让他
们看审计报告。那么其他口供的真实性又如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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