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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
二
.
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1.
《审计报告》是认定本案的核心证据。
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皖宝财(2009)第228号《审计报告》(以下
简称《审计报告》)是本案一审判决重要的定案依据。判决认定的集资数额、
损失额、集资款去向等都是以《审计报告》作为依据的。《审计报告》直接影
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几十人生命和自由,关系到几万投资户的权利保护
问题。作为数额类犯罪案件,《审计报告》是定案的核心证据。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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