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京文
京文团队
合作联盟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五十)
 
2. 依照法律规定,《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作出有罪判决,应当确
 
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
 
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
 
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也要求,“办理
 
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
 
查以下内容:……(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四)检材的来源、取
 
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
 
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
 
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
 
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