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
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审计报告》明确指出:“本次审计得出的结论是建立在现有资料
及可实施程序的基础上,资料的缺失及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实施对审计结论将
产生一定的影响,该影响非注册会计师所能控制的,本报告特别提请报告使用
者注意该重要事项”、“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由于受上述因素影响,报告中列示的尚未兑付的群众集资成本可能与实际存
在一定差异,在实际兑付时应充分考虑上述事项对应兑付总额的影响”等。这
就表明《审计报告》据以审计的资料存在缺失,资料缺失对审计鉴定结果的影
响大小不清楚,而且也未能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实施,因而得出的审计鉴定结
论也就不具有明确性,进而影响到本案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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