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
这种部门之间执行政策冲突导致的严重后果,不能只由这些被告人承担。
各级政府部门、社会都应当承担起来各自的责任来。这一点将在后面说明。
上述事实客观存在,甚至是本案发展的一条主脉络。割裂历史,无视兴
邦发展的背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是严重错误的。按此逻辑,如果不考虑职
务行为,一审的公诉人和审判员岂不是涉嫌故意杀人,因为他们主观上有
剥夺被告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告人生命的行为,主体和客
体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对一个行为,司法和社会都不能采用双重标准。不能在扶持的时候,就
对这些行为进行大势宣扬,极力表彰;在打击时,对这些同样的行为指鹿
为马,恶意抹黑。同样,对一个行为,不能因为是政府或部门实施,就认
定合法;是企业或个人实施,就认定违法。这都是违背司法实事求是的基
本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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