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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
 
第一,兴邦公司依法注册成立,集资行为是兴邦公司的经营行为。
 
   兴邦公司是1998年11月17日经安徽省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
 
立的,并取得了注册号为3412811000117的法人营业执照,吴尚澧为法定代表
 
人,经营范围为:农业产业化技术咨询服务,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与开
 
发,食用仙人掌系列产品制造、销售、中药材种植、养殖,自营和代理国家许
 
可的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兴邦公司的登记注册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其设立完全是依法的。公诉机关出示的诸多有关兴邦公司设立、
 
变更的工商登记材料,也表明兴邦公司设立、变更手续合法,年检材料齐备,
 
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兴邦公司成立后,在各地建立分公司及服务中心,经营蚂蚁、土元供种养
 
殖及回收业务,与客户签订土元寄养合同、仙人掌联合种植合同以吸收客户资
 
金等,均是以兴邦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体现的是兴邦公司单位的意志,而非吴
 
尚澧等人的个人意志,兴邦公司也负有履行有关合同的义务。一审判决(第261
 
页)也明确认可“兴邦公司经依法注册成立,公司对外行为均以单位为名进
 
行”的事实。正是因为兴邦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并且其对外行为均以单位名
 
义进行,因而涉案的集资行为属于兴邦公司的单位行为也就具备了有关的形式
 
要件和外在表征。这也是认定涉案的集资行为属于兴邦公司单位行为的重要前
 
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