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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
 
第四,北京、上海等地的各处房产属于兴邦公司所有,而非吴尚澧侵吞、挥霍
 
集资款。
 
   以吴尚澧名义在北京购买的5套房产以及在上海购买的7套房产,均属于兴
 
邦公司的资产,不能认定为是吴尚澧个人侵吞、挥霍巨额集资款。由于按揭贷
 
款购买商品房只能以个人名义进行,而吴尚澧系兴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而
 
兴邦公司支付房款购买上述房产时借用了吴尚澧的名义。按揭贷款由兴邦公司
 
支付,房产归兴邦公司使用,兴邦公司的有关股东会决议可以有效证实这一
 
点。说明房产是兴邦公司所有,而非吴尚澧侵吞、挥霍兴邦公司的集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