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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
此外,吴尚澧作为兴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兴邦公司付给其劳动报酬也是
合法合理的。以吴尚澧、石峰、张燕三人从兴邦公司获得472多万元,就得出是
吴尚澧等个人实施集资行为的结论,是失之武断的,没有充分的根据予以说
明。就好像亳州市有关部门知道兴邦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集资经营,而
从该公司收取大量税收和费用,莫非亳州市有关部门的行为也具有了集资犯罪
的性质?结论显然是不言自明的。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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