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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
 
2. 本案所涉及的集资(或融资)行为是兴邦公司的经营行为。这一点是安徽省
 
打击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确定的。
 
   本案并没有所谓的受害人报案,立案侦查是根据安徽省打击非法集资联席
 
会议确定的精神。安徽省打击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定性是兴邦公司面向社
 
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的经营行为属非法集资该定性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融资行为是兴邦公司的行为;
 
  第二,融资行为是兴邦公司的经营行为;
 
  第三,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