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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
 
3. 一审判决认定兴邦公司是一个经营单位,而不是犯罪组织或者犯罪工具。
 
第一,一审判决认为指控吴尚澧等人隐匿会计凭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
 
能成立,而不是认定吴尚澧等人没有办理会计事务、保管会计凭证的义务。说
 
明一审判决认定兴邦公司是一个经营单位,而不是犯罪组织,不是为了犯罪而
 
成立的公司。因为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只有经营单位才具有办理会计事
 
务,保存会计凭证的义务,而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是没有办理会计事务,保存
 
会计凭证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