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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
 
. 一审判决将兴邦公司的经营行为认定成集资诈骗是错误,认定为吴尚
 
澧等人个人的集资诈骗行为更违背基本事实。
 
   对于这一部分,因为被告人吴尚澧自己发表的辩护意见以及另外一名辩护
 
人的辩护意见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本辩护人在第一审的辩护词,以及向法庭
 
提交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都有详细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意思相同,在此不
 
再重复。
 
(见一审辩护词、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