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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
2. 集资行为的性质不是集资诈骗。
如果说融资行为是吴尚澧等被告人的个人集资诈骗行为,那么亳州市政府
相关部门批准兴邦公司筹集资金,明知该行为是集资诈骗的情况下,既不进行
制止,又不对社会提出警示,并且从中收取税收的行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亳州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要对全国投资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亳州市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的行为就是共同诈骗,是否会被定性为犯罪组织?对一个行为的
定性需要从历史和社会发展现实的角度进行全面的考虑。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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