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
三.社会各方面对案件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而不能让被告人承担所有的责
任。
案件走到今天的局面,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
不完善的历史背景,有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的出台的各项政策不明确,有部门
之间执行规章制度不协调,有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的困境,有兴邦公司经营失
误,有兴邦公司主管人员对法律的不了解,有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疏于监管
等等。多因一果,各种因素之间相互影响,造成了兴邦公司今天的局面。
假设兴邦经营成功了,利国利民,获利的不仅仅是几个被告人。正如,
2003年,兴邦模式研讨会上,出席会议的政府代表宣告“兴邦不仅是亳州的,
也是安徽的,是中国的。”那么兴邦亏损了,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兴邦公司
也不仅是吴尚澧等几个被告人的,责任也不能仅仅让几个被告人承担。我接到
许多投资户的电话和短信,都说“请你转告政府,只要能让吴尚澧出来,我投
资的钱不要了。”这些投资户都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政府部门更应该承担起
自己的责任。有功劳时争先恐后,有责任时避之不及,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社
会、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态度!这种态度和认识是对历史和对未来的不负责
任!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
各位法官,请你们在二审判决时充分考虑到各个部门在兴邦集资过程中的
作用和影响,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让各个部门都承担起责任。既有利于解决问
题,也有利于责任社会和责任政府的建立。
请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叶星林律师
谨启
201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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