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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薄熙来事件处理除了《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
 
他的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按照《人民代表法》和《人大组织法》,对人民代表
 
限制人身自由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要做到这样,全国人大就得召开常
 
委会审议。实际上这很难都做到。这是我们当年立法时对“人民当家作主”观
 
念理解的不准确、矫枉过正造成的,实际上也造成了一批特殊公民。有的人大
 
代表耍特权,在机场打人而无法及时依法处理,就是这样造成的。美国《宪
 
法》对议员权利的规定,仅是保障他的议政权不受限制,保障他能够履行议员
 
身份的权利,而不保护他作为一个社会公民的特别权利,同其他人一视同仁。
 
不是对议员的平时行为也豁免。《宪法》只规定了“议员在参加议会期间和往
 
返议会途中,不受逮捕和限制自由”,平时同普通百姓一律平等。而我国则是
 
对人民代表,只要在任期间,都规定了不经常委会批准不受拘留逮捕。这就导
 
致了一批特权阶层,常委会要为拘留一个人经常开会,或者不开会用违法的其
 
他“双规”等方式变相抓人。这是立法中的不当,导致了执法的困难,然后进
 
行了变通,法律的原则性受到了长期的损害。这个现象也是长期存在,通过薄
 
的问题进一步暴露出来。
 
   重大事件的不依法办事,对全国法制观念的损害是非常巨大的。最近贵阳
 
小河法院要恢复审理贵阳打黑第一案黎庆洪案,不顾全体辩护律师一再指出的
 
管辖违法问题,对一个可以判处死刑的57人黑社会指控大案,仍然决定由县级
 
法院审理这个发回中院审理的案件。全国都已经关注的大案,能够公开坚持违
 
法,就是这种上行下效的示范行为起了作用。就是说,在中国,权力是可以对
 
国家法律经常进行变通的。只要我有权,法律只是空气,或者什么也不是。以
 
至于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法院、检察院,都是经常公开违法行事的。这
 
样的国家,树立法治就是一句空话,要人民守法则无异于缘木求鱼。最终形成
 
的,就是国家管理的无序和丛林法则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