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近年来社会上对重庆打黑争议较多,有关议论大体可分为完全肯定与有所
质疑两方面的内容。持完全肯定意见的一方通常强调打黑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
手段的必要性和打黑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同时完全否认或只
字不提打黑中的“黑打”现象(即公权力组织采用违宪违法方式打黑的做法);
[1]对打黑持有所质疑意见的学者承认打黑的必要性和在改善社会治安方面取得
的效果,但着重批评了公权力组织的种种“黑打”行为。[2]基于对中外侦办黑
社会犯罪案件情况的有限了解,按照执政党在改革开放以来一贯提倡的思想方
法,我确信,要客观评价打黑,必须尊重事情的本来面貌,将打黑按法律特征
区分为治安手段与社会管理方式两种类型。搞清楚两种不同类型打黑的联系和
差别,特别是其中的差别,对于公正合理地评价打黑现象至为重要。除以打黑
为对象外,这条技术路径也可变通适用于分析评价公权力机构运用刑事追诉方
法推进的其它涉及面广泛的社会整治活动,如严打、扫黄、扫毒、反走私等
等。
今天有些人士乐于谈论“重庆模式”,我想,如果真有什么“重庆模式”
的话,那么,本课题研究的或许就是它的政治、法律方面,即重庆的打黑型社
会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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