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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然而,把打黑作为社会管理方式运用则是另一回事。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
 
(或社会管理型打黑)是指公权力组织或打黑主事者将刑法第294条做极端化的扩
 
大运用,以致追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活动转化成了其
 
对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文化事务进行管理控制的一种基础性方法或策
 
略。简言之,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则是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
 
力部门对刑法第294条做极端的运用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方法或策略。社
 
会管理型打黑是对刑法第294条的滥用,其本身即具有“黑打”的性质。
 
   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与治安型打黑区分开来,意味着主张对打黑做具体
 
分析,其中首先要看其基本格局是治安手段还是社会管理方式。一个行政区域
 
开展的打黑,如果治安型打黑的特点多于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特点,它
 
就在整体上属于治安型打黑的范畴,反之则在整体上属于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
 
的范畴。当然,区分是相对的,因此,在实施治安型打黑的时期或地域,可能
 
有局部将打黑当作社会管理方式运用的情况,在实施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时
 
期或地域,也会有一些将打黑做治安型运用的个案。还要看到,打黑型社会管
 
理方式有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方式造成公安部门权力的急剧扩展,既侵害公
 
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又挤占其它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职权;另一方面,该方
 
式对于公民来说仍然会具有防御个人或非公权力组织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基本
 
权利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