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另外,众所周知,放任刑讯逼供的现象在我国有些时候和有些地方已趋于
普遍化。梁慧星教授等一批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士一直主张将看守所从公安部门
剥离出来,但后者为了某种“方便”把看守所牢牢抓在自己手里,明眼人都知
道他们是为了图的什么“方便”。当然,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是要设置有必
要和足够独立性的审判组织或法官,如果在审判环节能够有效排除非法证据,
对于刑讯逼供来说无疑会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从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个罪名本身来看,其某些特点很容易被有心的权力人
士利用来将打黑从治安手段悄悄蜕变为社会管理方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正常
组织并没有清晰的界线,尤其是公司、企业,正常的和以经济活动掩盖的犯罪
组织的区别,边界很模糊,就像人的正常肌体组织与肿瘤的边界,非专业人士
和缺乏必要高技术设备的专业人士往往都没法准确区分是一样的道理。所以,
从追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入手,特别容易把内部存在一般违法、犯罪现象的公
司、企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将其合法的组织机构的领导者认定为黑恶团
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果权力人士存心故意这样做,那后果就不可想象。另
外,追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极其容易形成株连,造成诸如“把一个人抓起来,
然后把他的朋友抓起来,再把他朋友的朋友抓起来,再把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抓
起来,等人数够了,就说他们是黑社会了”[6]的情况。“涉黑”这个词本身就
很可怕,与所谓黑社会成员吃几次饭、平时有点来往都可以被认为是“涉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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