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由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的上述特点所决定,司法机关打黑,如果不严格依
法办事、杜绝刑讯逼供、保障程序正义,如果没有律师的充分介入和真正的公
开审判,将极易造成滥施刑罚、株连无辜,形成个人或少数人专制的后果。如
果地方当局或不受制约的权力人士刻意利用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这些特点,那后
果更加不堪设想。
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不同于治安手段的特点
社会管理型打黑和治安型打黑,在形式有许多共同点,非常相似。这些共
同点表现为:都要实施和适用刑法第294条;都要侦办和审判有组织、领导、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或被告;都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治安维护功
能。这是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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