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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2.治安型打黑不需要法定职能机构之外的机构或官员主动介入和直接指挥
 
协调,只要法检公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了;而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
 
执政党地方党委领导人及其下属机构(如政法委或打黑除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等)必然强力介入,并会因此导致法检公三机关变相合署办案。在推进社会管理
 
型打黑过程中,公权力组织违法操作的方式主要有如下数种:违反法律适用机
 
构法定、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由临时设立的法外机构直接统一指挥法检公三
 
机关行使职权;设立脱离代议机构和其它国家机关监督制约、对社会封锁真相的
 
专案机构,在秘密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和审讯,侦查终结但专案机构不
 
撤销,其对被追诉人人身的控制从侦查阶段一直贯穿到审判阶段;[7]破坏法定
 
程序大规模抓捕犯罪嫌疑人,先抓人后取证,秘密关押审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诉讼权利;选择性办案,刑讯逼供;法检公三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体
 
制,只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约,变相合署办公,甚至搞“大三长”[8]未审先定,
 
让审判走过场。突破法治底线,破坏法制,是实施社会管理型打黑的客观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