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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4.治安型打黑不需要全权型专案组体制,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一定
 
采用这种破坏法制的体制。专案组只是指代某种小型临时性职能机构的一个名
 
词,不同的专案组内容和性质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
 
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部门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
 
法院负责。”所以,公安部门成立的专案组,应该只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案
 
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依法专案组无权再干预检察、审判阶段的事务。但
 
是,我国数十年来、尤其在文革和后来的“严打”等运动中,适应运动式执法
 
的需要,发展出了一种全权型专案组体制。全权型专案组的基本特点是,公安
 
部门等公权力组织成立的专案组,不仅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也深度干预乃至
 
事实上主导检察、审判机关的活动。全权型专案组的存在,表明我国宪法、法
 
律规定的刑事司法体制受到了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