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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5. 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检察机关通过谨慎地实施和适用《刑法》第294
 
条等法律有关条款的方式推进的;而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则是由整个公权力
 
组织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连性,以任
 
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的方式来推进的。在这个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
 
等公权力组织办理刑事案件,必然违反法律关于法检公三家相互制约和职权划
 
分的规定,因为,他们如果依法办事,是达不到目的的。社会管理型打黑的主
 
事者关注的是打黑过程和结果对公民和社会形成的威慑力大小。他们所最为期
 
待的效果,是公民等相对人甘愿做公权力治下的驯服牛羊,在公权力随时可能
 
砸来的大棒下仰当权者的鼻息谨小慎微地生活和劳作,不敢“乱说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