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6. 公安部门进行治安型打黑基本上能够做到依法办事;而如果推行打黑型
社会管理方式,公权力组织反过来会把不依法办事作为其基本行动方略。公权
力人士把打黑作为社会管理方式运用,只能依靠直接掌握公共强制力量的警察
部门扩张性地运用暴力的方法来达到目的。因此,搞管理型打黑势必让警察部
门起主导作用并任由警察部门在各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下非法剥夺公民等被追诉
对象的权利和自由。张扬暴力,非法羁押,严刑逼供,任意追诉,把“冒犯”
权力人士的人、其言行可能妨碍他们实现既定目的的人任意加以拘禁,把对法
律有信仰、有信心但不顺从的无辜公民判为有罪,是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主
事者恐吓和威慑公民乃至整个社会的主要手段。对他们来说,最好的局面是社
会公众能够确信,“权力人物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无罪也有罪;权力人物说你无
罪就无罪,有罪(如刑讯逼供)也无罪”的局面,从而使社会大众对他们唯唯诺
诺,巴结讨好,使每个对其做法持否定态度的公民都不敢公开说出自己的看
法。越是能够把无辜的人定为有罪,越是能够非法任意剥夺批评、冒犯权力人
士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权利,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社会威慑力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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