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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7.进行治安型打黑,法检公三机关会善待刑辩律师;而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
 
方式,整个公权力组织必然视律师为异己甚至天敌。《宪法》第125条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活动从正面适用刑法,律师
 
的辩护活动从反面保证刑法的充分实施和准确有效适用,两者的工作相反相
 
成。妨碍律师的辩护实际上就是妨碍刑法的充分实施或准确有效适用。对于任
 
何多少有些法治意识的人来说,这都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所以,挖空心思妨
 
碍律师的刑事辩护活动、千方百计压制律师顺从地配合侦查、检察机关对自己
 
当事人的追诉,一定不是为了准确有效适用刑法,而是另有所图、在追寻法外
 
的目的。由其目的所决定,社会管理型打黑的主事者一定会视不顺从的律师为
 
异己,将他们列为打击对象并用法外手段打击之。治安型打黑的目的是保护包
 
括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律秩序。此时法
 
检公三机关的基本期待,主要是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第294条等法律条款,
 
因而往往能够善待刑辩律师。但是,如果公权力组织意欲将打黑作为社会管理
 
方式加以运用,他们的主要期待就势必从准确有效适用法律转向通过追诉和刑
 
罚来形成对公民和社会的威慑。在整个公权力组织的职能背离法治原则的情况
 
下,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进行的辩护,将直接妨碍公权力组织实现其追寻的目
 
的,因而必然被公权力体系视为异己,其为被告做的辩护质量愈高愈强有力,
 
其遭受的敌视就会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