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8.进行治安型打黑,法院会乐于实行公开审判;而如果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
方式,公权力组织会以恐惧心态看待公开审判,甚至会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
千方百计搞不公开或半公开审判。《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为了将法院的审
判活动,从而包括此前的侦查、检察起诉情形,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也有对
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管理型打黑实际上属于“黑打”范
畴,公权力组织为掩盖侦查、起诉过程中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和审判过程中的
专横擅断,必然以恐惧心态看待公开审判。所以,搞社会管理型打黑,公权力
组织一定会千方百计直接或间接将公开审判安排为不公开审判或半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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