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11.治安型打黑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免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或
其成员侵害的同时,一般情况下不会致使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而遭受公权
力的侵害;而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打黑在保护一部分公民或公民一部分基
本权利免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成员侵害的同时,会使得另一部分公民或公民
的其它基本权利遭受公权力同等程度甚至更大程度的侵害。同理,治安型打黑
所追寻的社会效果较单纯,一般局限于维护法定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治安,而
公权力组织推进社会管理型打黑所寻求的社会效果虽包括社会治安,但却主要
不是社会治安,而是公权力机构在进行刑事追诉和施予刑罚过程中产生的附加
效果。这些附加效果往往会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但最常见的不外乎是对公民
和社会进行威慑,从而限缩或剥夺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私人财
产权利、针对公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进行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