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1]《重庆召开政法系统大会 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中青网 ,
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 /2011-06/25 /content_8530635.htm;黄
奇帆:《重庆打黑除恶中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新华网,
[2] 法学界较有代表性言论可参见江平:《李庄案与法治进退》,《新世
纪》杂志2011 年 4 月号;贺卫方:《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
想》,http://www.chinaelections.org/ NewsInfo. asp ?NewsID=204258。
[3]本文涉及的刑事案件审判时适用的均是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的
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
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
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
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以上规定有所修
改,略微加重了相关罪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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