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
[4]相关立法解释指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
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
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
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
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
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
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
(八)》将这些内容原文并入了刑法第294条。
[5]陈有西:《“总有一招能治你”是公权力的堕落》,《杂文月刊》(选
刊版) 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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