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
为了说明重庆的打黑从2009年夏季以来已具备社会管理方式的主要特征,
我们不妨将那里打黑过程中一些带普遍性的做法与本文前两部分概括出的社会
管理型打黑的特点做些对照:
1.打黑在重庆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一体化持续推进的运动式执法或施政
方略。我国刑法中有400多个罪名,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125个罪名,这
其中黑社会性质犯罪占3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是其中
之一。如此之多的罪名,重庆为什么能持续地强调和运用其中的一个罪名并将
其打造成一面旗帜?为什么将其在法律实施中所处的地位和意义,拔升到不可思
议的高度,直至使其成为了地方公共当局的最重要施政标志之一(另一个标志是
“唱红”)?在那里,打黑似乎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转化成了整个公权力组织
体系持续关注的事情,甚至成为了施政的中心。之所以如此,其中的奥妙,或
许就在于主事者以这个罪名为抓手,比较容易进行社会管理或控制。
在这种背景下,重庆相关公权力组织在打黑中办理刑事案件系统性违法曾
经是普遍现象,实际上,坚持违法办事或不依法办事在那里似乎已经成为公安
部门实现自己工作目标的基本经验或方略。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在我一年来发
表的文章中做过很多具体的列举,[7]始终未得到具体回应,今不再继续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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