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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2. 重庆地方党委及其所属机构与官员强力介入了具体司法过程,在打黑中
 
的活动明显超越了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地方党委可在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
 
地方事务中发挥领导作用,这一点没有疑问。所以,我国各行政区域不存在要
 
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但存在党组织是不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问
 
题。很多已经披露的重庆打黑的事实,表明重庆地方党组织在打黑中的活动总
 
体看大大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重庆大规模抓捕犯罪嫌疑人、先抓人后取
 
证,并设立脱离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制约的秘密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和审
 
讯,这样的活动如果不是政法委、“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等地方党委
 
的机构做决定,是不可能推行的。当然,最明显超越了宪法和法律容许的做法
 
是市委的机构和官员直接统一指挥法检公行使职权,导致法检公只相互配合不
 
相互制约、变相合署办案,或搞“大三长”未审先定处理具体案件。例如李庄
 
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就声称,审讯他的警员说,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
 
决定的”。[8]对这类报道,重庆有关公权力机构都是默认的。当然,这只是一
 
个小小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