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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地方党的机构直接介入具体案件的处理,打黑运动中的重庆各级法
院往往放弃应有的独立性,放弃对侦查、检察机关的制约,间接或直接配合公
安部门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起诉,给被告定罪科刑。这种违背法律规定和精神
的现象或倾向在平时就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全国各地,但在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
管理方式、搞诸如打黑这样的运动式执法的背景下,就难免显得尤为严重。试
想,某个犯罪嫌疑人既然是由地方党委的机构的领导人主持召开的“大三长会
议”决定抓的,检察院自然谈不上对这个案子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也谈不上
独立行使审判权,只能按“大三长会议”的意见办,于是法律规定的包括司法
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法检警三方相互制约在内的办案程序就完全被破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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