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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4.重庆打黑设立了数百个其活动贯通和主导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
 
的全权型“专案组”。重庆华龙网2010年6月报道,一年来,“重庆市公安局跨
 
区域调警1万余名,集约329个专案组强力开展‘打黑除恶’,共摧毁14个重大
 
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案侦办涉黑涉恶团伙300余个”。[9]这里要提醒读者留
 
意,重庆这些数量庞大的全权型专案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直接继承了“文革”
 
的专案组体制,它的活动特点,是凭感觉抓人,秘密关押,先抓人后取证,活
 
动全程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的各个阶段,其活动违反宪法、法律
 
规定之处甚多,有些甚至有明显的刑讯逼供犯罪嫌疑。[10]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公报在论及审查干部的专案机构时认为,“过去那种脱离党和群众的监督,
 
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弊病极大,必须永远废止。”[11]
 
   近年来,重庆的数百个全权型专案组(如李庄案专案组)和相应的专案组体
 
制,是否也是“弊病极大,必须永远废止”?这个问题特别值得研究!刑事司法
 
方面的这类专案组体制对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体制破坏极大,同样
 
应该永远废止。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法学界足够的关注与讨论。我觉得应该以全
 
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形式或其它形式正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