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
5.重庆打黑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
连性,任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的倾向太过明显,显得太轻率太简单,
让人感到即使是身家数十亿的企业家,其自由或生命的得失在重庆都不过取决
于一两个权力人士的一句话。这种倾向集中表现在以下诸方面,同时也反映在
许许多多人日常表达的质疑中:(1)重庆最大的一批私营企业都被打成了黑社会
组织。到底是那些大型私营企业属于合法组织里某些个人或机构有犯罪行为还
是这些企业都蜕变成了犯罪组织?(2)重庆最大的一批私营企业的老板都被判了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逃跑了,有的整个家族的成年人似乎都被抓起来
关起来了。这样做有没有株连过度的问题?是否经过了正当法律程序?其中有没
有类似于方洪因发一个微博自己被劳教1年还有多名家人被非法拘禁(“失踪”)
的情况?(3)这些私营企业都有上亿、数十亿资产。对这样数量巨大的私有财产
的处置合法吗?有关组织处置这些财产是否受到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这
些财产最终到哪里去了?(4)对下属部门和员工的犯罪行为,企业最高层要不要
负刑事上的连带责任,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是如何归责的?一个数十亿身家的私
营企业家是如何具体组织妇女卖淫的?这些重大问题不仅普通民众,连法学专家
都普遍不知晓,而中国法学界对辛普森案的审判细节似乎都轻易做到了如指
掌。相比之下,重庆那样的审判、那样的辩护、那样的定罪判刑,社会哪能不
感到莫名其妙!这些问题是比李庄案大得多的问题,看来人们还远远没有来得及
给予适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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