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
四、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国家法制的危害
这里所说的国家法制,着重指的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公
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此处之所以不从“法治”着手而是从“法制”着手,是
考虑到“法治”主要涉及原则和精神,评析起来太虚,而从“法制”入手,评
析起来有宪法、法律或执政党权威性文献的具体规定做依据,更加实在一些。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是由治安手段蜕变而来的,它既承受了治安型打黑的
光环,也仍然具有防御公权力组织及其官员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侵害公民人身、
财产等权利的治安效用。对于这种效用,我历来不否认,并且在《重庆欲消除
“误解”亦须反思“黑打”》一文中,专辟一节用1,800余字的篇幅概括“重
庆打黑值得称道的力度和业绩”。这里要讲的是事情的另一面。
迄今为止,我国期刊杂志和网上文章,对于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给国家法
制造成的危害,总的看来还很少系统评论。本文这一节希望对这种缺憾有所弥
补。每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有一些优势和薄弱环节,中国也一样。理性的要
求是,执政者要用具体的执政行为将自己所依托的政治体制的优势做最大限度
发挥,同时对薄弱环节尽可能加以弥补。但是,在这方面我的基本感觉是,打
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许多做法,实际上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我国政治体制
的优势,还近乎最大限度地借助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薄弱环节。下面我们只
简要剖析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部分即国家法制的危害或
可能的威胁。为尽可能讲得确切一些,本文仅限于对照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内
容或要求讲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