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
(一)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危害
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基本
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及其相关方面。宪法序言确认:“我国将长期处于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 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
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
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
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13条规
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我援引宪法这些规定,是想要包括重庆读者在内的本文的读者们一起重温
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中的如下内容和意蕴:(1)公权力组织应继续支持私营
经济的发展,不能让国有企业吞噬、吞食或蚕食私营企业;(2)公权力组织不应
该用政法手段损害打压私营经济,不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追求新形式的“一大
二公”;(3)公权力组织有义务尊重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随意对私营企业家进
行刑事追诉,不可借口“涉黑”任意没收私营企业家财产,搞垮私营企业;(4)
缩小收入两极差距是应该的,但要依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由区域性公权力组
织变相主持“吃大户”;(5)按宪法,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
制,所以,对缩小收入两极差距这样的大问题,地方党政机关不大可能脱离宪
法法律的框架和全国统一的方针政策在一个局部求得根本性解决,不论主事者
动机多么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