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京文
京文团队
合作联盟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什么是最好的辩护?

    不能不费点口舌,说一说德肖维茨的经典之作——在“西耶格尔爆炸”中的辩护。

    1972年1月,一个自称“犹太人保卫同盟”的组织里,为了反对美国与苏联交往,在苏联一家三弦琴演奏团即将访美演出之前,用自制毒气炸弹在纽约“胡鲁克剧场”办公室和“哥伦比亚艺术经营公司”分别制造了爆炸事件,导致一名犹太姑娘艾丽丝·康妮斯窒息死亡,此事震惊了美国朝野。不久,纽约警方和联邦调查局便拘捕了“犹太人保卫同盟”的三名成员,指控他们是爆炸事件的制造者,谢尔顿·西耶格尔就是其中一人。

    当刑事诉讼的机器启动,三名被告面临审判时,德肖维茨受聘成为西耶格尔的辩护律师。

    德肖维茨很快就弄清楚他的委托人一点不冤枉。西耶格尔不仅是毒气炸弹的制造者,还曾多次参与恐怖爆炸活动。这并不令人意外,相反,倒是与德肖维茨的思维定势——“我的委托人差不多都是有罪的”——相吻合;而真正让德肖维茨吃惊的是,西耶格尔除了是个十足的恐怖分子外,还隐藏着另一身份——“犹太人保卫同盟”内部的政府密探。

    1971年,因为一起苏联外贸使团驻地的爆炸案,西耶格尔成为了警方的跟踪对象。警方通过非法窃听(没有向法院申请)和非法搜查(没有搜查证),找到了足以认定西耶格尔参与爆炸活动的犯罪证据。办案人员以此对西耶格尔施加压力,迫使其同意这样一笔交易——西耶格尔在诉讼中为政府公诉人的指控作证,并向警方“提供‘犹太人保卫同盟’未来行动的情报”;作为交换,警方和联邦检察官则保证豁免西耶格尔,对他不予起诉,并且不会揭露他的“坐探”身份。此后,西耶格尔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及时向警方提供线索,使一起正在筹划的爆炸活动流产,还在前后这两起爆炸案的诉讼中秘密作证,他本人则并未因曾经的犯罪而被送进大牢,依旧游荡街头,呼吸着自由的空气。

    西耶格尔自认为提供一次情报就足以将欠警方的情还清,然而,鱼既然已经咬钩,警方就不会轻易放过,他们继续威逼西耶格尔,宣称过去的豁免可以不作数,“任何一种豁免都以他是否愿意在对其他被被告举行的公审上作证为前提”,除非西耶格尔继续提供情报,否则,就“必须在被起诉或被揭穿坐探面目两者之间做出选择”。

    西耶格尔十分害怕到大牢里蹲上几十年;而当着“犹太人保卫同盟”成员的面,败露自己的“坐探”身份,承受伙伴们的唾骂,这同样是极为可怕的!不过,出于对丧失自由的恐惧,不得已,他还是继续走“坐探”这条路。但是,这个狡猾的西耶格尔也留了一手:一是将警方人员威逼他的谈话悄悄录音,二是没有把1972年1月的爆炸活动事先通知警方。当爆炸发生后,警方合乎逻辑地再度找到西耶格尔,又一次向他保证:绝不在任何审判中暴露其告密者身份。在这个承诺基础上,西耶格尔说出来此次爆炸事件参与者的名字,并承认炸弹是他制造的。

    然而,破案之后,政府翻了脸,计划在诉讼中让西耶格尔作为一个关键证人出庭,“并且准备曝光他的坐探面目,披露他向当局密告有关‘犹太人保卫同盟’的情报已近一年历史”。总之,在政府公诉人一厢情愿的安排下,西耶格尔似乎只有一条路可以走——出庭证明同伙有罪,否则,他就会因为拒不作证而被判以藐视法庭罪——根据判例,对这个罪名,政府可以要求法庭判处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一个令人厌恶的委托人,一桩似乎无可辩护的棘手案件!德肖维茨面临困境,不过,他“决定尝试一下以前从未用过的方法”,赢取渺茫的胜诉。

    在纽约联邦法院开庭时,德肖维茨首先拒绝接受由政府公诉人提请法庭给予西耶格尔的免诉权,坚持要求政府以谋杀罪对西耶格尔进行起诉。这一招可谓用心良苦。没有了免诉权,西耶格尔在诉讼中的角色,只能是爆炸案的被告人,不得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如此,自然消除了被控以藐视法庭罪之虞;而以谋杀罪起诉西耶格尔,德肖维茨就可以反控警方手中的证据系以非法手段取得——未获法院准许就进行窃听和搜查,以威胁手法逼迫西耶格尔充当“坐探”,“最后翻脸不认原先为使西耶格尔就范而作出的承诺”,诸如此类。不仅这些证据将在审判中被排除,而且,政府(警方、联邦检察官,以及参与窃听的联邦调查局)也将由于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限制政府搜查、逮捕和没收权的规定,在爆炸案尚未审理前,就会成为被告,“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受审”。真是一石数鸟!

    庭审开始后,警方办案人员的确为自己的愚蠢付出了代价,被德肖维茨步步紧逼,大丢颜面,政府公诉人也极为难堪。但是,结局并未如人愿,几经周折,法官仍然坚持给西耶格尔免诉权,要求其出庭作证。德肖维茨针锋相对,将宪法权利作为盾牌,让西耶格尔在法庭上宣读拒绝作证的声明:“由于警方已向我做过承诺,如果我向他们提供某些情报,我就不必作证;鉴于我的身份是由于遭受非法窃听和非法搜查而暴露,我郑重声明,拒绝回答问题。我拒绝回答这些问题,有充足的理由,只为求得公平正义,保证本人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而毫无阻碍法律之意。”然而,法庭不予理睬,坚持裁定西耶格尔犯有藐视法庭之罪。

    面对挫折,德肖维茨没有气馁,立即上诉。

    在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的审理中,法官注意到了政府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采取的种种违法手段(有关部门甚至还将非法窃听的录音带擅自销毁),认定这些行为“阻碍了(西耶格尔)用以进行抗辩的必要力量``` ```”,最后,作出结论,撤销对西耶格尔藐视法庭罪的判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因苏联外贸使团驻地和格林库夫炸弹爆炸案事件或由于在他车库里发现私藏炸弹,而对西耶格尔起诉”。

    败局一举扭转,德肖维茨胜诉了!西耶格尔不仅没有因拒不作证而被定罪,也不必为自己及同伙残忍野蛮的恐怖爆炸活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西耶格尔与另外两个被告“开怀大笑,相互祝贺”,离开了法院。

                    ----选自《什么是最好的辩护?》杨忠民著